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当在其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取得蓝印户口、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持有本市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居民,本人有要求,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明后;可以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2、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
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居民小组范围一般在10至30户之间,最大不超过50户。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范围在31-50户之间的,选举4至5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四、关于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1、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