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
2、区、县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3)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4)培训区、县和街道、镇(乡)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
(5)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6)筹措选举工作经费;
(7)检查验收,进行选举总结等。
3、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5)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4、设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如居民小组推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其成员由居民会议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提请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2)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
(5)组织居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
(6)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7)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8)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9)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关于居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