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5日 府办[200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今年已任期届满,将进行第七次换届选举。为做好今年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
《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优化队伍结构,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组织领导
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各区、县要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乡)要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联络员;居委会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各区、县要准确把握选举进程,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稳妥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按照
《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本居住区产生,采取由居民直接提名、联名提名等方法。从初步候选人的提出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实行差额选举,严禁包办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