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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减免税审批及申报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
 有关减免税审批及申报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征[2003]3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非典”疫情期间有关减免税审批和申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上述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执行期间均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6月至10月的申报缴税期内可比照“法定减免税”,不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减免税申请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凡享受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其应纳税款的缴纳和解缴方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凡与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无关的其他减免税,仍沿用目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方法,纳税人不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中填报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单位应及时将纳税人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按日报送计会科,具体统计汇总方法另行下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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