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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
 (晋市办发[2003]37号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缩减财政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报告者应报告的内容:
  (一)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原因、目的、地点、时间、所经路线、拟定支出、外出人数、外出天数;
  (二)本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意见;
  (三)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必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出省、出国活动。
  第六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受理报告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报告委领导,一般情况当天答复报告人,报告人要按答复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旅差费报销关,凡没有市纪委出据的审批手续,一律不准报销外出费用。凡因公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经市纪委批准,公安局、外事办不准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公款旅游的,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借外出参观、学习、开会之机绕道旅游的,也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写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在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自己和他人旅游费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清退的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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