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晋市办发[2003]37号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