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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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