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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200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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