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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修正)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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