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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六)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八)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与封锁,保证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
  (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质量,指导消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支持机制;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人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有关科研资料,支持开展科技攻关;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公共安全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技能教育;
  (十五)新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对居民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邮政、电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通讯物资和技术支持,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畅通;
  (十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械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危害评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确保各类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引发的劳动就业和劳动纠纷问题;
  (二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二十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期间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
  (二十三)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
  (二十四)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发放,以及血源的储备、采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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