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
1、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正副县级干部;
2、与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有业务联系的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
4、本部门内设科室的负责人;
5、其他有关人员。
在考察过程中,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由纪检组对拟提拔任职人选作出廉政鉴定。对考察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情况。
(七)酝酿
考察结束后,由人教科负责人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考察人选情况和意见后,采取分别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办法进行酝酿。
(八)讨论决定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组(党委)全体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部门人教科向党组(党委)会成员印发拟提拔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结果,并由人教科负责人或考察组介绍考察人选的全面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组(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以上形成决定;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九)任职
1、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县级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决定任职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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