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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编制与组织实施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规划;
  (五)提供有关水运技术、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水运管理专业人员培训;
  (六)负责水运行业统计。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四)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十条 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必须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向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提交筹建(开业)申请书。
  第十二条 县(区)水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水运管理部门审批;市水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15天(经营客运及特种船舶运输的7天)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申请项目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取得水运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应向原签发许可证的机关领取船舶运输证(一船一证)。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货源。
  第十五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应按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水运管理机构可组建水路货运配载中心,代办组织货源、货物中转和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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