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余市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
新余市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水路运输业坚持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的管理工作,市、县(区)水运管理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办水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八条 市、县(区)水运管理机关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路运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三)协调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与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