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抓维稳及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要函盖维稳及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目标要求,并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将各项综治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对维稳及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或维稳及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可参加各级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由市、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推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除由评选单位给予单位奖励外,由本单位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副职各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维稳及综治委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领导嘉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四)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五)由市统一组织评选的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各单位按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所在单位自有经费中解决。
(六)维稳及综治工作考核成绩可作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依据。
五、对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地区、部门、单位,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1.政法基层组织和综治机构不健全,综治工作没有专人抓、专人管,工作不落实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发生5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