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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
 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3]1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认真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及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党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研究,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上级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维稳及综治工作开展的重大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
  各级维稳及综治委成员单位要将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按照本级维稳及综治委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能,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
  中央、省和外地驻穗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接受所在地综治委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参与驻地社区治安防范的联防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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