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属地化管理有困难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隶属关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八)企业改制后,原省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职务自然免除。对国有股全部减持的改制企业,省委不再管理董事会、经理层领导班子,省经贸委不再委派监事会主席,省财政厅不再委派财务总监。
(二十九)企业改制后,属于国有股只保留一小部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省政府或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按股权结构的比例,分别向股东会和董事会委派产权代表和董事。国有股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省政府或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依法向股东大会推荐产权代表作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人选,依法向企业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经营班子由董事会聘任。
(三十)改制企业原有省管干部的档案暂由省委组织部管理。改制后,省管干部身份在档案中给予保留。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改制后的企业干部,其原担任的职务可作参考;公开选拔时,对改制企业干部沿袭国有企业干部条件,按改制前企业类别、岗位、本人的业绩及原任职务作为选拔任用参考标准,与国企干部同等待遇。
十一、申报程序
(三十一)省属企业改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改制的方案,由企业制定,报五个监管部门,省经贸委牵头会省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2.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管理的企业改制,子公司改制,涉及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按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报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审批。子公司以下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审批。
3.所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审核后报五个监管部门,由省经贸委牵头会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