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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

  (十九)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应移交社会管理。社会化管理未完善时,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改制,其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后,其离退休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统一管理,待社会化管理完善时再移交。其中,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照粤委办〔2003〕36号文的规定,逐步移交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退休人员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的规定,加快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离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也可从保留的国有股权收益中支付,交给老干、社保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管理。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管理的企业由集团从资产变现收入和集团内其他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 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整体改制,可由省财政从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按我省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股权转让
  (二十一)省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原则上要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经批准也可向内部职工协议转让。
  (二十二)企业采取向内部职工出让股份方式改制的,国有资本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减去省政府或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同意的资产定价折让额,再减去按有关文件规定从净资产中扣除的各项支出,折算为改制企业的股份。
  (二十三)职工认购股份可采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其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认购股款总额的30%,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采取一次性付款可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
  (二十四)职工持有股份按缴付资金情况享受权益,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资金,不得参与分红。
  (二十五)企业原产权单位领导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须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十六)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党组织、干部管理关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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