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企业的职工,应由原省属国有企业依法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七)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对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对改制企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均要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法同上),也可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失业救济金月标准的11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十八)原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与改制后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岗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未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八、离退休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