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产处置
(九)省属国有企业采取向内部职工转让股权方式改制的,按照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财政部2002年第14号令的规定执行,资产定价可给予不超过评估值10%的折让。省属国有企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公开方式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改制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管理的企业由集团从资产变现收入和集团内其他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本部由省财政从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
(十一)未实行房改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能从净资产中划出资产用于支付职工房屋补贴,但企业房改基金帐户余额可用于支付未享受福利分房职工的房屋补贴。
(十二)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照省政府粤府〔19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
(十三)已完成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要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四)省属国有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实施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企业获债权人同意进行改制后应按原债权债务合同承续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改制企业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权、债务保全协议。
(十五)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及改制企业的原出资者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改制企业要按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的规定妥善处理欠发的工资、医药费及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改制前进行补发或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