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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重组和做强优势企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
  二、改制的范围
  (三)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
  三、改制的形式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1.通过吸收投资、出售股权、技术入股、期权奖励等方式将省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对于规模较小的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3.省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出售,转让或出售给本企业内部经营者、管理技术骨干和职工,以及其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也可转让或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投资者),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资产清查、评估
  (五)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由出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六)改制企业资产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中介机构在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借帐。
  确实难以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的,应按原帐面值列示,该部分资产同时计入该企业资产总额,在改制方案中针对这部分资产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
  (七)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的1999年清产核资后已确认留待以后年度消化的损失,在改制时仍未消化部分,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如果扣除后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产权转让价格要在改制方案中阐明,分别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
  (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的核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应收帐款的核销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粤财企〔2002〕432号)的规定办理。资产已损失但企业难以取得核销所要求的有关证明,可凭能证明损失确已发生的相关材料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处理。其中属于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可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指定有关机构进行追收。企业改制后收回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上缴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后企业(如果改制后企业仍保留国有股份)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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