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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
  (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长江采砂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等。
  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二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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