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