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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
 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住房市场,扩大住房消费为核心,以专项治理为重点,突出整治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缺、合同欺诈、抽逃资金、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行为。净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二)严肃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对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厉查处超面积、超高、超规划红线等违法建设行为。发现问题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拆除。
  (四)依法查处开发商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在社会上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注销资质的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厉查处无资质、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房屋测量、房屋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分摊的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三是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面积纠纷;四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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