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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主动做好到省外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种劳务纠纷,帮助外出务工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与输入地的联系和合作,建立相对稳固的劳务用工基地。同时,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策引导、部门推动、中介机构运作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组织。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认真落实促进劳务输出的各项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劳务输出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资金投入。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地还可以利用外资、社会闲散资金等多方面投入,开展劳务输出工作。
  切实加强乡镇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要求,积极推进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在劳务输出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和劳动保障等工作。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途径和办法,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承包地抛荒和农业税费尾欠等问题。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方式,促进土地种植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允许在规定承担的费用之外,向外出务工人员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建立并逐步规范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要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务工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按政策规定办理,需转移的按规定转移,愿意一次性支取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在就业期间因工负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务工人员,在就业期间患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要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为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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