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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修正的《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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