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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50元罚款。
  二、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损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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