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使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