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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9日)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
 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60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是指招标人对需要委托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城市房屋拆迁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南通市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
  (二)拆迁补偿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项工程;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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