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9日)废止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
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60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是指招标人对需要委托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城市房屋拆迁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南通市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
(二)拆迁补偿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项工程;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