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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本系统或者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予以解决。
  第十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置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随意截留、转移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档案进行清理、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单位档案应当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交由原中方保存。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每三年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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