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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

  8、《青海省能源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经贸委负责。
  9、《青海省水利“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水利厅负责。
  10、《青海省“十五”和2010年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
  11、《青海省城镇化“十五”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建设厅负责。
  12、《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地区规划的评估任务
  地区规划的中期评估主要有:《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东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海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纲要》、《海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黄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果洛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玉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格尔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分别由所属各州、地、市政府负责。
  四、中期评估的原则
  中期评估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可行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评估方法要有效实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应充分利用,提出的调整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公正性与真实性相结合的原则。为评估收集的资料要尽可能真实可信、翔实充分。评估结论要与论据、论证过程有逻辑关系,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三是系统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要有系统的观点,综合、全面地运用系统的观点和系统的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避免片面性和孤立地分析,有利于提高评估的可靠性。四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定量分析是对评估内容的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判断,定性分析是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的判断。两者的综合,有利于对评估内容做出准确的判断。
  五、中期评估的要求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由省计委负责,重点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由参与编制的各部门负责,各地区规划《纲要》的中期评估由各州、地、市政府负责。评估的期限为两年,即2001年至2002年的执行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按照上述分工,抓紧对本部门、本地区负责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纲要进行中期评估,于9月10日前完成“十五”中期评估报告并报省计委(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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