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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意见的通知

  (五)集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六)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地面、坑位、门窗、墙壁整洁卫生。
  (七)垃圾收集、存储密闭,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垃圾站(斗)、中转站点基本无蝇蛆;垃圾场位置固定、地点适宜,对周围环境及水源无污染;环卫设施完善,垃圾、粪便清运及时。建立、健全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环境保护
  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消除严重污染源,烟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不断加大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力度。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二)火车站、汽车站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密闭垃圾箱、公厕等卫生设施;旅客车辆清洁卫生,候车室内禁止吸烟且通风良好,禁烟标志明显;照度符合国家标准;旅客饮水及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三)建设自来水水源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标志明显,水质资料完备,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食品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三)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四)完善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
  六、除四害工作
  设立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防治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药物。
  七、传染病防治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报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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