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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意见的通知

  五、检查评比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自查和检查,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省爱卫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达到《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的城镇予以命名“卫生城镇”;对创建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城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附件: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

附件:      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杏、有总结。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爱国卫生法规制度、检查评比办法和奖惩措施,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城镇各单位、居民区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卫生干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
  (三)城镇单位能认真执行省、州(地、市)、县部署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各居民区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
  二、环境卫生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城镇综合治理监督制度。
  (二)环境综合整治实行门前三包。
  (三)街道、单位、居民区路面平整、硬化道路;上下水设施完善、通畅并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饲养禽畜,并全部实行圈养;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无违章建筑;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沿街标语、广告、门牌、灯箱等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外观整洁;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四)主干道两旁种植行道树、绿化带,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设置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单位办公区实行园林式管理,街头公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开展立体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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