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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意见的通知

  (四)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户外活动,提高自身健康水平。在农牧区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卫生知识、破除迷信,帮助广大农牧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三、组织实施
  此次创建活动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创建活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级爱卫会重点抓好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清扫的监督检查,组织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卫、市容、市政、城管、绿化等专业队伍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组织好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进出口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持市容市貌及公用设施的清洁;环保部门要组织好以烟尘整治为重点的消烟除尘及城市生活、工业垃圾等污染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要搞好公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和以长途客运为重点的运营单位卫生消毒、环境整治工作;铁路部门要抓好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和站、车卫生消毒与环境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环境治理和经营秩序整治工作;各级文明办要组织好活动的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卫生城镇是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二)广泛动员,全民参与,领导带头,军民共建。通过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讲卫生、保健康、建小康的思想,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改变环境卫生状况。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义务劳动,带领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活动中来。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均要设立环境卫生监督举报机构,认真办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同时,要将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要求纳入当地公民文明公约守则,互相监督,共同促进。各新闻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对于组织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和被群众举报的环境卫生问题,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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