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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关于《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国家或省出资、融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等进行稽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后确定。
  省发展计划部门可根据情况,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稽察特派员组,进行项目适时监控。
  省发展计划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项目监管的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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