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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执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文件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化清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债发生。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任务
  据统计,到2002年末,全省尚有村级不良债务106亿元,村均负债69万元,债权80亿元。根据全省债务构成情况,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大清收债权的工作力度。
  1.对村民欠村的欠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清收。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户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可暂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2.对村办企业欠村的债务,要加大工作力度予以清收。对挂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对停业或倒闭的企业,可出售、拍卖企业资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企业有经营能力却拒不偿还欠款的,可采取依法清收的方式,强制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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