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7月15日开始,各市、县物价、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向农民的各种集资、罚款、摊派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足:省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清理取消市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清理取消乡镇、村和收费单位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要将清理结果以市为单位填报《清理涉农收费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 8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在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行文件
一、农业部门
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辽价发[1992]201号
计司收费函[1996]3号
2、农机监理规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1995]225号
辽农机办字[1998]39号
辽农机办字[1999]15号
辽价发[1994)62号
3、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详见文件 辽政发[1997]15号
辽农牧字[1991]32号
二、海洋渔业部门
4、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29号
5、辽东湾海蜇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91]110号
6、海洋岛渔场对虾资源增值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保护费 辽水产政字[1989]85号
7、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0元/两年 辽价发[1992]201号
8、渔业船舶登记及证书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计价费[1997]1148号
辽价发[1992]201号
9、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0]559号
辽价发[2000]80号
10、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培训考试、发证费 辽价费字[1996]32号
辽价发[1992]201号
三、林业部门
11、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0元/证 [1992]价费字196号
辽价发[1992]172号
12、木材运输证费 1.50元/证 同上
1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费 15元/证 同上
14、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费 15元/证 同上
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10元/证 计价格[2002]2672号
许可证费 辽价发[2003]33号
16、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计价格[2001]1998号
17、林业保护建设费 5元/立米 计价格[1994]138号
辽价发[1995]19号
18、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财综[2003]15号
四、水利部门
19、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辽政发[1998]43号
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20、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费 2元/证 辽价费字[1999]68号
五、土地部门
21、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5元/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简装) 辽价发[1992]208号
六、建设部门
22、房产执照工本费 8元/证 辽建发[1996]24号
七、计生部门
23、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费 详见文件 辽价发[1998]39号
24、不终止非计划妊娠鉴定费 50元/人 辽价发[1993]2号
25、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辽财规字[2000]740号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2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5元/证 国计生委[1999]66号
辽计生委字[2000]3号
八、公安部门
27、车辆(驾驶员) 详见文件 计价格[1994]783号
证照、号牌费 辽价发[1992]203号
辽价发[1994] 62号
28、车辆管理费 汽车15元/年 辽价发[1992]203号
29、户口簿工本费 9元/证 价费字[1992]40号
辽价发[1998]13号
30、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0元/证 价费字[1992]240号
辽价发[1997]34号
31、出海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15元/本 计价格[2000]932号
32、出海船民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33、暂住证工本费 5元/证 计价格[2001]2220号
辽价函[2002]51号
九、民政部门
34、婚前医学检查费 12.50元 辽价发[2003]35号
(含表) 辽价费字[1998]38号
35、婚姻登记费 9元/对 [1992]价费字249号
辽价发[1992]127号
36、殡葬收费 各市制定 同上
十、交通部门
37、公路运输管理费 营运收入0.8% [1993]价费字17号
(农用运输 辽价发[1994]2号
车0.56%) 辽价发[1998]24号
38、养路费 详见文件 [1993]价费字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辽政发[1996]45号
39、路桥通行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辽政发[1997]28号
辽政发[1998]9号
辽政发[2000]18号
辽政发[2000]10号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
40、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1.50元/证 辽价费字[1997]16号
十二、工商部门
41、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0.8%—1.6% 计物价[1993]1744号
辽价发[1992]173号
辽价发[1999]138号
十三、教育部门
42、中小学杂费 详见文件 教财[1996]101号
辽价传[1998]13号
43、住宿费 详见文件 教财[1996]101号
辽价发[1993]19号
44、借读费 各市制定 教财[199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