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3]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3年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试点。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统称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集资;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民收取部分);3、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集资;4、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6、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7、林业维简费(对林农收取部分);8、大牲畜执照工本费;9、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对农民收取部分);10、市级政府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等向农民摊派的一切费用。
上述收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规范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初步清理,拟定了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具体收费目录见附件1)。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少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照工本费属于必须办理并收费的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只能向发生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