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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31.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32.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管理政策
  33.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要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本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60—4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4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专科专业三年平均初次就业率在50—30%之间的,适当减少招生30%以下的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
  34.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确定控制增设的专业。从2004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本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35.对申请增设行政学、金融学、法学、工商管理科学。旅游管理、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侦察学、治安学、刑事科学与技术等学科专业,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增设。
  36.在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中,要将申请授权点的本科生的就业率作为增列硕士点的重要因素。在省级重点专业的评选中,要将毕业生的就业率作为重要指标。省级重点学科的投入也要与培养人才的就业状况挂钩。
  37.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评价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在高校教学质量评估中,凡就业率低的学校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38.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责任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对师范类定向毕业生,要在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工作;对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每年底前安排工作。对定向毕业生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39.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高校要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并配备专职教师。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公共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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