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24.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25.省、市政府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资金。对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8%、专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的省、市属高校,省、市财政给予就业工作专项奖励。
26.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各高校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纳入学校当年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年学费全部总额的1%。各级政府根据教育、人事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的需要、要在财政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需求。
六、招考录用政策
27.从2003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5年,县级工作满3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乡(镇)、村工作满3年的,在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时加5分;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特殊考试的方式进入县(区)、乡(镇)公务员队伍。
28.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愿意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29.实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强对高职(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双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七、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30.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