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
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辽政发[2003]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管理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2.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高校优秀毕业生。
3.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二、户籍管理政策
5.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各地区要从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实行的人口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入制。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后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6.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