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批转
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省普通高等
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3]3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
现将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
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8号)、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和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