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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3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规章由负责规章起草的政府部门组织翻译。多个政府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翻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定英文正式译本并对其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及时提供规章英文译本初稿(以下简称英文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审定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加强对规章翻译工作的指导。
  为保证翻译的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规章翻译人才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正规专业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适应工作需要的翻译队伍。
  二、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要求
  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确保规章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认真审定。
  三、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程序
  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应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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