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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2.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抵偿本单位支出有盈余。事业经费及各项资金不由财政拨款。
  3.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及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单位当年的经营收支和经营成果状况,并有财政部门对其执行结果的批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制度健全。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有:
  1.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税利挂钩。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利润或税利稳定增长的事业单位。
  2.经济效益新增部分按核定限额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严重倒挂的事业单位。
  (三)内部工资制。
  内部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将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供计发离退休费时用),单位按员工被聘岗位、业绩和效益自主制定分配办法。内部工资制主要形式有:
  1.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薪随岗变。
  2.项目(课题)工资。以技术成果、工作项目作为核算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完成的质量、完成时间、经费进行总体承包。项目组内人员的收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3.课时工资。教育系统可实行以课时计算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办法。教师的工资直接与所授课时及教学质量挂钩。
  4.年薪工资。对完成上级下达经济效益指标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试行年薪工资制。
  5.兼职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到其他单位工作,所得报酬除按有关规定上缴本单位一部分外,其余归己。
  6.协议工资。单位可与被聘员工就月或年工资报酬签订协议,也可就某一项工作任务签订报酬协议,单位按协议支付工资报酬。
  7.高薪工资。单位公认的技术精湛、专业水平很高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1至5倍领取相应的报酬。
  (四)继续搞活津贴分配。
  对仍执行现行工资标准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将基本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搞活分配。单位有创收的,也可将津贴部分和单位创收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津贴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1.系数法。根据行业和单位的特点,选择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员工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指标,进行系数测算,然后用单位可分配的津贴总量计算出基准系数工资额,通常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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