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职工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员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岗位、业绩和实际效益挂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