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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通乡(县)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别由省、地市组织落实。项目设计要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技术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等级结构;桥涵设计要简单、实用,统一标准。为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可采用比较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通乡(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债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合法性,工程管理规范性。
  为简化审批程序,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通乡(县)公路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开工报告,省计委按打捆审批的方式进行。省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地市通乡(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期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并按国债项目管理程序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原则上交、竣工验收可一次性进行)。
  五、政策支持
  为加快通乡(县)公路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要为通乡(县)公路建设创造宽松环境,特事特办。涉农的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对林木砍伐以及电力、通讯、铁路、水利设施的动迁,由权属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乡(县)公路建设需要限期完成;对公路建设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征收入库,并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在编制预算时安排相应支出投入通乡(县)公路建设;对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地的实际,充分利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鼓励农民群众以自愿献工形式支持通乡(县)公路建设,但严禁以资代劳。由于通乡(县)公路基本上是沿旧路进行改造,因此,省环保、交通部门对非敏感地区环境评价一定要坚持从简。
  六、资金管理
  通乡(县)公路建设资金要本着国家和省资金投入与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政策)同步落实的原则进行。各行署、市政府对通乡(县)公路建设项目补贴每公里不得少于5万元;乡级公路建设和养护转移支付的资金可用于通乡(县)公路建设;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配套资金。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地配套资金要按时定额到位,国债及省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申请国家调整计划,取消当年建设项目。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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