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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按照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要求,结合我省通乡(县)公路建设任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会议精神,以改善乡(县)公路通行条件,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相结合,资金投入与配套政策同步到位,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和投入乡(县)公路建设,逐步实现县域之间、县乡之间、乡乡之间布局合理,干支结合,功能完善,便捷畅通的基础公路网,为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2003年至2005年,全省建设通乡(县)公路7700公里,县与县之间全部实现高等级公路贯通,近70%的乡镇实现次高级以上路面相连接。其中,2002年、2003年建设里程3919公里,实现次高级以上路面连接的乡镇达到199个;2004年建设里程2279公里;2005年建设里程1827公里。
  三、实施方式
  全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分级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由行署、市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县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各行署、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四、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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