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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平顶山市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工作坚持“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原则。
  除规划、拆迁和城市客运秩序等应由市级执法部门统一执法外,凡能委托区级职能部门执法的,委托区级职能部门执法。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
  第四条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者在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场地的维修、制造、装修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店外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和依法处罚。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纠正和处罚。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督查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
  市爱卫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市区主要街道、中心城区的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按要求定期整修、刷新。对不能按要求和时限进行整修、刷新的,由城管部门统一整修和刷新,其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和中心城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不得突出墙体影响市容,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治,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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