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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城市、县镇)


┌─────────────────┬────────────────┐
│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 高中    │ 城市      │  1:12.5          │
│       ├─────────┼────────────────┤
│       │ 县镇      │  1:12            │
├───────┼─────────┼────────────────┤
│ 初中    │ 城市      │  1:13.5          │
│       ├─────────┼────────────────┤
│       │ 县镇      │  1:14            │
├───────┼─────────┼────────────────┤
│ 小学    │ 城市      │  1:19            │
│       ├─────────┼────────────────┤
│       │ 县镇      │  1:19            │
└───────┴─────────┴────────────────┘

  注:1、“城市”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农村)


┌────────┬────────────┬────────────┐
│ 学校类别   │  每班平均学生数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
│ 初中     │  30—45       │  3.8        │
├────────┼────────────┼────────────┤
│ 小学     │  25—40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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