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城市、县镇)
┌─────────────────┬────────────────┐
│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 高中 │ 城市 │ 1:12.5 │
│ ├─────────┼────────────────┤
│ │ 县镇 │ 1:12 │
├───────┼─────────┼────────────────┤
│ 初中 │ 城市 │ 1:13.5 │
│ ├─────────┼────────────────┤
│ │ 县镇 │ 1:14 │
├───────┼─────────┼────────────────┤
│ 小学 │ 城市 │ 1:19 │
│ ├─────────┼────────────────┤
│ │ 县镇 │ 1:19 │
└───────┴─────────┴────────────────┘
注:1、“城市”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农村)
┌────────┬────────────┬────────────┐
│ 学校类别 │ 每班平均学生数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
│ 初中 │ 30—45 │ 3.8 │
├────────┼────────────┼────────────┤
│ 小学 │ 25—40 │ 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