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