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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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